法律分析:如果购买的小麦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老李可以直接向商家索赔,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即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以补回其所受损失。根据《种子法》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与前3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
具体而言,当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或其他情况时,农民应首先自己分析是自然灾害,还是种植管理技术问题。如果确实属于种子质量问题,应向种子经营单位反映,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县市农业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投诉时,要出具购买种子的原始发票及单据,请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如对农作物损害的程度、有无赔偿等存在争议,可请当地种子鉴定部门到现场调查,并出具加盖鉴定单位公章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调未果,农民可向当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可指定当地种子权威鉴定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然后,依法判决。如果最后确认是种子质量问题,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五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