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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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家允许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9422人看过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才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结构,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迄今为止,国家允许种植的转移基因生物目录为: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因为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可能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一定的危险或者存在潜在风险,所以国家对于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生产、种植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严格的要求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出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21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与此同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还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法律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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