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张购买的拖拉机如果确实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小张可以要求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购买的农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直接找销售商处理。
如果生产商、销售商拒绝处理,小张可以向农机主管部门投诉,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提交相应的发票和三包凭证等材料,只有这样农机部门才容易查证,处理起来才更加快捷。小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在起诉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大体包括以下内容: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农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购买的农机产品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因质量问题给小张带来的损害;小张与销售商或者生产商的交涉情况。只有证据材料扎实、充分,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