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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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形式约定自愿放弃承包地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776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大,因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况比较少。承包方一般是在已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再依赖土地生活的情况下,才可能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如承包方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进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老年人进城投靠子女等。

是否交回承包地,何时交回承包地,是承包方的权利,以承包方自愿为原则。但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规定通知义务,主要是考虑能够让发包方对交回的土地做出使用上的安排,避免因承包方自愿交回而造成土地闲置。如果不规定承包方的通知义务,允许承包方可以随时交回承包地,假如承包方选择在农耕季节时交回,发包方就很难及时、有效地组织起生产,也很难及时将交回的土地再发包出去,就可能错过农耕季节,造成土地荒芜,浪费土地资源。规定承包方提前半年的通知义务,就给了步包方一个合理的准备期限,在此期限内,发包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择集体经营,或者将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规定承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有利于贯彻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原则,也可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关于如何认定是不是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根据这一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交回承包的认定有两个标准:第一,提前半年通知;第二,以书面形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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