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发包人发现第三人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土地性质,对承包地造成损害时,能否收回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因为第三人的不当使用土地,给土地造成永久的损害,也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一种侵害,所以作为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也是受让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