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是否可以继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967人看过


 

法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

而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休现在:

第一、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加。_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部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体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