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例反映的问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但是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土地,能不能够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余的方式进行流转。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具备物权的性质,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以及其他方式流转。但是,为了维护承包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