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具有优先承包权。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此法律条文是关于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情况下,同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能舰定本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数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意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本条的规定。1996年中央有关文件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也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采取不同方式治理“四荒”。在优先承包权问题上,1999年中央有关文件又重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有参与治理“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承包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承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承包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但是在这里,必须应该注意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优先权的行使受到期限的限制。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不再享有优先权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开始适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