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承包的“四荒”土地的经营权是否可以入股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为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既可以自己进行承包经营,也可以通过其余的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经营,如股份合作经营。之所以法律设置这么一个规定,是因为对于“四款土地实行的是非家庭承包经营,承包的目的并不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四荒资源,开发荒地,发展生态环境。因此,四荒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给承包方的生活带来危险,也不会破坏农村的社会稳定。当个人或者组织,通过承包“四荒”地,取得土地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时候,它便成为承包方的具有物权性质的个人财产。这时候,“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入股参与经营的。这样做,有利于衣户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相对于家庭承包方式面言,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方式更加多样与灵活,如人股的对象不限于承包人之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入股;入股的事由不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联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