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之中,由于土地的优劣、距离、交通等方面的不同,各份承包地的质量也是不一样的,人人都想承包到一份质量高的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最初的土地承包或涉及的户数众多的时候,一般采取按户抓阄的形式进行,但每户所承包到的土地可能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此时,有些村民之间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便进行了土地互换。鉴于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可能只是订立了口头协议,那么这时候就很容易发生问题。有些人耕种一段时间就不想再换了,这时候,能单方终止互换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互换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所承包的土地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双方互换的目的是方便耕种,便利各自需要,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及承包义务。(3)符合一般合同成立有效的其他要件,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达成土地互换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土地承包协议互换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口头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为处理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而非强制性规定,即不签订书面合同即无效,那么在有证据证明口头协议已达成的情况下,亦应对口头协议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在双方没有协商或起诉对换地协议进行解除之前,是不能够擅自收回互换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