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限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上述固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项重要内容。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即约定期限。如进行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方能见效,期限可以放长。但约定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期限一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后,因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发包方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多少年,有法定期限的限制,千万别以为期限越长越好,最后可能因为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