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承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其不具有所有权,故不能出卖,但其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作为承包经营户对承包土地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自主权,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权自行决定如何经营承包的集体土地,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都由自己决定。但应当注意的是,作为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流转权,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其中,转让、互换是物权性流转,转包、出租等万式是债权性流转,后者被转让人不能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斯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收益权,即享有通过自主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例如,在承包地上种植了苹果树、樱桃树等果树或者小麦、高粱、玉米等农作物,由此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其享有。
4.收益的处分权,即可以对自己经营承包土地得到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比如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任何人对此均无权干涉。
5.获得补偿权,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