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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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382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行纪人与委托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作出其他约定的,在第三人没有履行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行纪人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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