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行纪人是否可以买入委托出售的产品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可见,除非委托人明确表示行纪人不得买入委托出售的商品,一般而言,行纪人有权作为买受人,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买入商品后就视为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因此,行纪人有权在买入商品后向委托人索要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