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有时候会发生这样的状况:被征收人先选择了货币补偿,后来又觉得不合适,想再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或者先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后来又想改为货币补偿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经常发生,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依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选择方式的选择上能够反悔吗?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合同。因此,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等问题,在自愿平等和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并签署了补偿协议之后,该协议即生效并对双方皆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想要反悔都属违约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同意解除原有补偿协议,并就补偿方式等问题进行更改后重新签订补偿协议,法律也是认可的。所以,在被征收人已经选择了一种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如果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后就可以再选另外一种补偿方式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