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房屋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原则,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是指在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过程中,涉及上述四项规划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时候,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征收人的意见。房屋征收决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既体现了对社会公众特别是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保护,又体现了社会民主和文明。如果贯彻得当必将有利于房屋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公共利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