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即从形式上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是否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程序等。
(2)对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具体包括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几项公共利益;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征收决定中是否存在违法的记载事项等。
当前,许多地方借旧城改造或者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的名义进行征收,实行商业开发。这就需要对征收后进行的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建设项目中商业地产所占的份额比重进行考察,来确定是否真正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