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关于被征收人在提起房屋征收的行政复议中是否要交纳相关费用,《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据此可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活动的经费统一由本机关的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你们对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