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离被征收的房屋,那么,相关部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您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又一直不搬迁,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通过法院强制您搬离被征收房屋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