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收方案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因此在征收方案公布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该方案不服,应当获得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据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被征收人对于政府的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2种方式进行救济,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您对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不满意,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