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据此可知,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后,应当报给市、县级的政府。而市、县级政府不但要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论证,也要将该方案进行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且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此后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原来的方案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之后,征求公众的意见是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