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在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时,其主要有2种救济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形下提起行政诉讼无需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您对政府作出的关于房屋征收的范围决定不服的,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