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根据这条规定可知,阳台墙体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任人负有修理责任。责任人拒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其中,责任人指的是建设单位。具体而言,如果您的房屋尚处于保修期,那么,理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您只需配合建设单位的修理工作;如果建设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经业主大会商议通过后,则可以由物业公司负责修理,但费用还是需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如果您的房屋已经超过了保修期,那就只能动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理,具体的维修工作可以委托给物业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