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在小区绿地上开辟停车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共同享有和管理。而且,小区绿地属于共用设施,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您需要一个停车位停放另一辆汽车,于是您就打算在小区绿地上开辟一个停车位,但是,小区的绿地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管理,您无权随意改变绿地的用途。即使按照法律规定,您有权改变其用途,您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