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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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就要被征收,有关部门需要进行调查登记吗?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拆迁安置 |473人看过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由此可见,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房屋征收部门的义务,是必须要进行的一项工作。此外,该条也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时有配合的义务。所以,您所在地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在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时,您有义务进行配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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