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承重墙是指不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只起到把一个房间和另一个房间隔开的作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同时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在房屋非承重墙上开门或窗,也会给房屋的安全造成威胁,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法律作出了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也要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的规定。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