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如果在室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允许从事相关活动。同时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从这2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法律对住户装修房屋有着严格的规定,像在室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将房屋改成双层结构的行为,会对房屋的安全构成威胁,给房屋的主人及其他住户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法律规定,要对房屋做出上述改变要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在装修时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负责装修,这样才能确保房屋在装修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维持房屋原有的安全系数,不致产生安全隐患。为避免住户私自将房屋进行改建,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本条内容规定了住户私自改建房屋的处罚措施,能对部分想要私自改建的住户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