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额时,剩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当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数额时,作为抵押权人,仍可以继续向抵押人追偿,要求抵押人偿还剩余的债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