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债权人本息及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拍卖所得价款,首先要清偿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和税费,其次偿还债权人本金和利息。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