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划拨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理解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显著特征就是使用的无偿性划拨的土地主要交付给国防、公益单位等使用。当然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划拨的土地被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也就说,划拨的土地被处分时,应首先缴纳划拨上地的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