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同一财产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如何清偿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民法典》给予明确规定。法律上分3种不同的情形予以考虑。第一种情形,当两个抵押权都登记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种情形,两个抵押权只登记一个时,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种情形,当两个抵押权均未登记时、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