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双方就抵押物处分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所谓变卖是指在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当事人双方协议将抵押财产出卖,并以出卖价格偿还到期债务,该种方式简便易行、省时省力,但难以保证抵押物价值实现的最大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标的物,利于维护抵押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双方出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且在处分方式方面难以协商一致时,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法律赋予了抵押权人一个维权途径和方式,让其决定抵押房产的处置方式。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您作为抵押权人,当您与抵押人在关于如何处置抵押房产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您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定处置抵押房产的方式。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