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5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这种销售方式就是将一套住宅拆开,分别销售给不同的购房者。这样的销售方式极易引起产权划分不明等纠纷。开发商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做法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2 条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 42 条规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当然,禁止分割拆零的销售方式仅仅针对商品住宅,写字楼,采取分割拆零的销售方式完全没有问题。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