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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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后包租”的促销方式可信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491人看过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售后包租”的促销方式是违法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5 条第 2 款的规定,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后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也就是说,售后包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并向购房者承诺,在商品房交付后,由开发商代为出租,以保证每月回收到不低于应支付的银行贷款的租金。这样一来,在一定期限之后,购房者就可以收回自己的购房款。从表面上看,售后包租和返本销售一样,都能给购房者带来好处,但同返本销售一样,售后包租也存在很多问题。众所周知,商品房能否出租、租金多少,是受市场需求、供给量、地段、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的,完全由市场决定,不受开发商控制。因此,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不见得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将房屋出租出去,从而给购房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 42 条规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的商品房仅针对未竣工的商品房。对于已竣工的商品房即现房,可以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因为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肯定能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实践中,开发商有时会选择第三方向购房者承诺售后包租,并不当然违反法律的规定。购房者此时应当着重审查第三方的资质,核查该第三方是否与开发商存在关联关系。第三方资质较差或者与开发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拒绝此种售后包租的形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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