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开发商“返本销售”的促销方式可信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1417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返本销售”这种营销方式。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5 条第 1 款将“返本销售”定义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在广告宣传中作出“返本”的承诺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一方式似乎既可以使其获得一套房屋,又可以让其在一定时期内收回购房款。但事实上,开发商之所以会采取这样的营销手段,一般情况是因为房屋销售不理想,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所以,购房者应警惕这种销售方式,以避免因开发商无力兑现承诺所带来的麻烦。为此,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1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由此可知,开发商采取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条的规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