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在清算期间仍有可能涉诉,清算期间谁能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困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从上述法条可知,公司被注销前的清算期间,依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则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