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是公司组成清算小组的方式之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根据上述法条内容可知,在公司应当清算而清算义务人未根据公司法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公司时,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