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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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时,股东能不能要求收购股份,好让公司继续存续?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2日|分类:公司法 |387人看过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法条可知,在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时,法院会优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您可以在调解的过程中和其他几个股东商量,将他们的股份转让至您的名下,具体的转让条件可以在法院的见证下协商。只要您收购股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对您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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