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由此可知,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是公司,股东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可以将股东作为第三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