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要求清算组债权进行重新核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有权对清算过程中的债权提出异议,这也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清算组的确将您的债权少算了 20 万元,可以首先向清算组提起异议;若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核定后您仍有异议的,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