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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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以公司亏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1日|分类:公司法 |539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若并没有达到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的程度,就不能以公司亏损为由提起解散之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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