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以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出资组建公司,虽然公司经营有风险,可能赔钱,但是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赚钱。当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继续运行公司就会遭致更大的损失。在没有其他解决之法时,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法律允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来解散公司。根据您的描述,由于董事之间发生长期矛盾,导致了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经符合了上述法条的规定,而您在公司中又占了 20%的股份,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以此来减少您的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