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是两个独立的诉请,两个诉讼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案件,两者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