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首先需要满足时间条件,即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申报,没有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进行申报,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段的申报是不会被采纳的。其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清算组说明欠款事项,如果没有证明材料同样也不会被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