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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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该拿什么材料去申报债权?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09人看过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首先需要满足时间条件,即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申报,没有收到通知书的应该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内进行申报,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段的申报是不会被采纳的。其次,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该拿着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清算组说明欠款事项,如果没有证明材料同样也不会被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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