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司清算期间的债务清偿中,应该首先支付的是清算费用,例如,评估、变卖、分配公司财产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是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再次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才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如果还有剩余,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从该条中不难看出,国家对于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规定还是比较靠前的,清算完成后,只要支付完清算费用,剩下的资金便可以用来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