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指职工因工而发生暂时或永久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后,得到的一种补救和补偿,用以保障伤残者或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随便停止职工的社会保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停止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况:(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指出本法的宗旨之一是“促进职业康复”,因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向其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其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职工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以后,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医疗救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而不能消极依靠社会救助。如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治疗、就有悖于本条例第一条“促进职业恢复”的宗旨,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用人单位可以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