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的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家新企业后,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灭。对于新设分立中债务的承担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并无特殊协议情况下,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所谓的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家新企业后,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灭。对于新设分立中债务的承担问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并无特殊协议情况下,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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