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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后归还是否仍需要负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公司法 |1148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此条款是对董事、高管忠实义务的规定。举例,小张作为公司董事,擅自挪用公司 20 万元资金用作赌博,已经违反了忠实义务,虽然小张在 2 个月内便将该笔资金归还,但挪用行为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小张应当对公司因此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支付挪用期间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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