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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在无背书的情况下能被他人兑付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公司法 |528人看过


 

法律分析:汇票作为一种由出票人签发、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流通转让的。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因此,除了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一般票据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是转让必须要经过背书,即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之后经过交付被背书人才能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在付款时负有审查票据背书连续性的义务,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付款人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 【汇票权利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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