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结算工具,在形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七条对票据的签章形式有明确要求:“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因此、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是票据签章的一般形式,如果主体为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则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同时具备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条 【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